本次案例经过二审,最高法提审后改判,村民获赔数额由原来的86.4万余元补偿变为169.1万余元。
2012年罗某明等五人成立某合作社,取得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2013年,该合作社与某村民小组签订土地租赁协议,租用约6亩土地建造猪栏舍及其他附属设施,进行生猪养殖经营。
2015年,养猪环保开始纳入监管,罗某明等五人的猪场环评不过关,根据环保部门要求,对养猪场进行整改,建设相关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并于同年7月投入使用。2015年8月26日,在未经上述环保部门验收的情况下,某综合行政执法局以养猪场属违法建筑为由,未作出任何处理决定并告知罗某明等五人相关权利,便对养猪场及相关附属设施实施了强制拆除。
最高法在通报中介绍,在生效判决认定被诉强制拆除行为违法情形下,本案一审、二审法院均认定某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就强制拆除行为造成的损失对罗某明等五人予以赔偿。
一审法院确定的赔偿数额为1802439元,二审法院确定的赔偿数额为864984元。最高法提审后,对直接损失的范围进行明确界定,并逐一计算和认定养猪场被强拆所遭受各项损失,依法扣除未实际遭受的损失和因再审申请人过错导致的损失,对罗某明等五人合理的再审主张予以充分考虑和支持,最终判决某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当赔偿罗某明等五人1691788元,一次性化解赔偿争议。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强拆猪场其实也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损失来要求赔偿,站在养殖户角度上,强拆一般是我们觉得拆了的损失更大,这里人工问题、折旧标准,尤其是其中无形的损失,一般强拆会不予赔偿,这个一直就是无法达成赔偿的主要原因。
这点比较重要,在进行赔偿诉讼的时候会对我们的有利,强制执法本身就有不提倡,暴力抗法更不提倡。如果拒绝改造,那么就是公然反对,赔偿会更低,本案罗某积极配合改造,没有过关强拆责任就算对方,那么赔偿就就理所应当。
2、贬值的部分也可以申请赔偿(这个必须结合第一点),一般赔偿都会按直接损失,现在算多少按多少,潜在的不算,比如养殖设备,猪强制出栏贬值的部分,同时猪场强拆导致无法经营的损失是必然,也可以计算,这是我们的合法权益,依法能得到公平和充分保护。
行政赔偿中的“直接损失”认定标准中《国家赔偿法》规定,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如何准确、合理认定“直接损失”,这个扯皮的比较多
3、改造期间的投入,现在被强制拆除了,这也算,本来就占理,赔偿应该。
类似强拆赔偿,只要我们合法、依规,那么在诉讼的时候其实都可以主张我们自己的权益,赔偿是为了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产权利益,从规范化来看,也有助于增强市场主体(被拆方)安全感,进一步优化放心投资、安心发展的市场环境。
这是从大局出发,当然我们的有一个前提需要注意了,就是我们的猪场必需依法取得正规的手续,如果没有强拆就不好要赔偿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