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进一步做好口蹄疫防治工作,有效控制和消灭口蹄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计划。
一、防治现状
口蹄疫是由口蹄疫病毒引起的一种急性、热性、高度接触性传染的动物疫病。该病感染对象是猪、牛、羊及其它家养和野生偶蹄动物,易感动物多达 70余种。该病具有感染动物种类多、传播速度快、传染性极强、引起的经济损失巨大等特点,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将其列为必须报告的动物疫病,我国将其列为一类动物疫病。
党中央、国务院始终高度重视口蹄疫防治工作。近年来,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总体部署,投入大量人力物力,采取免疫与扑杀相结合的综合防治措施,口蹄疫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并先后建成海南、辽宁、吉林永吉、胶东半岛免疫无口蹄疫区,为保障农业农村经济平稳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目前,我国仍是口蹄疫危害较为严重的国家之一,流
行情况比较复杂。O 型、亚洲 I型、A 型3种血清型口蹄疫病毒并存,猪牛羊等易感动物都有感染。其中,O 型呈地方性流行,亚洲 I型持续多年无疫,A 型零星散发。加之,周边国家或地区常年发生口蹄疫,境外疫情传入风险极大,对我国构成严重威胁,特别是来自境外的O 型、亚洲I型、A 型变异毒株以及C型、SAT1型、SAT2型、SAT3型等其他血清型口蹄疫传入风险较大,控制和消灭口蹄疫的工作仍将面临不少困难和挑战,任重道远。
二、防治目标
(一)目标到
2020年,全国亚洲 I型口蹄疫达到非免疫无疫,A 型口蹄疫免疫无疫;O 型口蹄疫海南岛、辽东半岛、胶东半岛非免疫无疫,辽宁(不含辽东半岛)、吉林、黑龙江、北京、天津、上海免疫无疫,全国其他地区维持控制标准。口蹄疫防治能力明显提升,全国省、市、县三级兽医实验室 O 型、亚洲 I型、A 型口蹄疫监测工作全面开展,有效防范境外变异毒株和 C型、SAT1型、SAT2型、SAT3型口蹄疫传入。
(二)工作指标
到2020年,具体工作指标如下:
1.工作机制:部门间和区域间均有口蹄疫联防联控协作机制,并良好运行。
2.经费支持:口蹄疫预防、控制、扑灭、检疫和监督管理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3.免疫状况:免疫区域易感家畜应免尽免,免疫效果达到合格标准。
4.监测诊断:100% 的地市级及30% 以上的县级兽医实验室按国家要求有效开展口蹄疫病原学监测,100% 的县级以上兽医实验室按国家要求有效开展口蹄疫血清学监测。
5.检疫监管:规模养殖场出栏动物 100% 按规定申报检疫,凭检疫证明出售、运输和屠宰。
6.宣传培训:家畜养殖集中地区县、乡、村干部防治知识知晓率达到80% 以上,养殖人员防治知识知晓率达到 90% 以上;口蹄疫无疫区所有地市、县、乡、村干部和养殖人员防治知识知晓率达到100% ,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防治人员、执业兽医和官方兽医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率达到100% 。
三、防治技术路线
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对口蹄疫实行区域化管理,遵循“因地制宜、分区防治、分型控制”的原则,大力推进综合防治策略,严格落实免疫预防、监测净化、流通监管、应急处置、无害化处理、检疫监督等措施。
对亚洲 I型口蹄疫,采取全国范围内同步控制和消灭策略。在全面监测评价基础上,逐步退出亚洲 I型口蹄疫免疫,采取检疫—5—监管等措施维持无疫,最后达到全国非免疫无疫。
对 A 型口蹄疫,采取分畜种、分区域、分阶段控制策略,通过免疫、监测净化等措施,逐步实现全国免疫无疫。
对 O 型口蹄疫,采取分阶段、分区域控制策略。通过强制免疫、严格流通监管、持续监测净化等措施,在防疫基础条件较好的区域率先建设免疫无口蹄疫区或非免疫无口蹄疫区,最终实现全国部分地区免疫无疫或非免疫无疫。
四、防治措施
(一)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
严格执行国家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计划。进一步完善口蹄疫疫情监测网络,充分发挥各级兽医实验室作用,及时准确掌握病原分布和疫情动态,科学评估口蹄疫发生传播风险,及时发布预警预报。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以抗体监测和病原学初筛为主;地市级和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以病原学监测为主,开展局部地区的流行病学调查和风险评估;国家口蹄疫参考实验室重点跟踪病毒变异情况,分析疫苗毒株与流行毒株的匹配性,对重点地区开展专项监测,提出防控措施建议;口蹄疫专业实验室重点对病原分布情况进行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
加大优势畜牧业产业带口蹄疫监测力度。在东北、中部、西南、沿海地区
生猪优势区,中原、东北、西北、西南等肉牛肉羊优势区,东北、华北、西北及大城市郊区等奶牛优势区,选择一定数量的养殖场户、屠宰场和交易市场作为固定监测点,持续开展监测。在免疫无疫区的养殖场设立哨兵动物。
加强对可能接触过易感野生动物的畜群的监测。
(二)强制免疫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切实履行强制免疫义务,严格执行国家口蹄疫免疫计划,在控制、净化和免疫无疫阶段实施免疫。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开展以免疫抗体监测为主的免疫效果评价。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根据防控实际建立口蹄疫免疫退出机制。
(三)检疫监管
加强动物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强化活畜移动监管。严格限制易感动物从高风险地区向低风险地区流动。严格限制易感动物(种用动物除外)从其他区域向免疫无疫区或非免疫无疫区流通。严禁疫区动物及相关动物产品调出。
逐步建立以实验室检测和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为依托的产地检疫机制,提升检疫科学化水平。严格执行《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切实做好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和流通监管工作。
(四)应急处置
完善应急预案,健全防控应急机制,强化应急培训和演练,完善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制度,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一旦发生疫情,按照“早、快、严、小”的原则,立即按口蹄疫防控应急预案和防治
技术规范进行处置。在变异毒株和 C 型、SAT1 型、SAT2 型、SAT3型口蹄疫新发初期,按照外来动物疫病严格进行应急处置。
(五)外疫防范
加强边境地区防控,坚持“内防外堵”。在边境地区建立动物防疫安全屏障,在广西、云南、西藏等西南省份边境地区,采取边境巡检站建设、区域化管理、边境巡查等措施;在黑龙江、内蒙古、新疆等东北和西北省份边境地区,采取设立围栏、划定禁养限养隔离区、建立边境动物疫病控制区等方式,加强多部门合作,建立健全联防联控机制,形成边境地区疫病防控合力,防范外疫传入。严禁进口来自口蹄疫疫情国家和地区的偶蹄动物及相关产品。
(六)生物安全管理
加强从养殖到屠宰全链条的生物安全管理,推动家畜规模化、标准化养殖,促进产业转型升级,严格动物防疫条件审查,落实卫生消毒制度,提高生物安全水平。指导做好病死动物及其产品和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工作。
(七)无疫区建设评估
在海南、辽宁、吉林、黑龙江、山东等自然屏障好、畜牧业比较发达、防疫基础条件好的动物疫病防治优势区,以及北京、上海、天津等中心城市,全面推进无疫区建设。建立健全无疫评估验收制度,完善评估程序和标准。达到国家规定的免疫无疫、非免疫无疫标准时,由所在区域的省级兽医主管部门在自评估基础上,向农业部提出评估验收申请,经农业部组织验收合格后发布。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口蹄疫防治工作负总责。各地畜牧兽医部门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争取将口蹄疫防治计划重要指标和主要任务纳入政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结合当地防治计划进展,适时开展实施效果评估,确保按期实现计划目标。各地畜牧兽医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协作,及时通报疫情形势和工作进展,及时调整完善防治策略和措施,推进口蹄疫防治工作。
(二)强化技术支撑
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强资源整合,强化科技保障,提高口蹄疫防治科学化水平。要依靠国家口蹄疫参考实验室和地方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技术力量,发挥全国动物防疫专家委员会和各省级口蹄疫防治专家组作用,为口蹄疫防控提供技术支撑。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组织地方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及国家口蹄疫参考实验室和专业实验室,开展口蹄疫监测诊断工作。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要加强口蹄疫疫苗和诊断制品质量监管,做好及时更换制苗种毒的各项工作,组织研究建立口蹄疫疫苗效力评价方法,为口蹄疫防控提供坚强保障。国家口蹄疫参考实验室要重点跟踪病毒变异情况,提出提高疫苗毒株与流行毒株匹配性的对策建议,加强口蹄疫疫苗和诊断试剂等技术研究。
(三)落实经费保障
进一步完善“政府投入为主、分级负责、多渠道筹资”的经费投入机制。各级畜牧兽医部门积极协调财政等有关部门,依法将口蹄疫预防、控制、扑灭、监测、流行病学调查、检疫监督和无害化处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积极配合财政等有关部门加强相关经费监管,确保经费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积极动员和引导社会各界为口蹄疫防治工作提供支持,统筹安排防治资源。
(四)加强宣传培训
充分利用各类媒体,通过不同方式加强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和口蹄疫防治
知识宣传,提升公众防疫意识,建立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引导企业、协会、养殖者、执业兽医等组织和个人积极参与口蹄疫防治计划的实施工作,确保防治计划顺利实施。
定期开展口蹄疫免疫、监测等防治技术培训,不断提升相关人员的技术水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制定并实施口蹄疫防治培训方案。
(五)强化国际合作
加强与联合国粮农组织、世界动物卫生组织等国际组织的合作,深入参与东南亚-中国口蹄疫控制行动(SEACFMD),深化与周边国家的合作和
信息交流,开展多边、双边防控交流与合作,加强跨境动物疫病防控工作。
六、监督与考核
农业部组织制定本计划评估指标和方案,明确评估考核的时间、机构、程序、内容和结果运用,对各地区
防治工作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组织分年度、分阶段考核验收。对在口蹄疫防控工作中做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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